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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40年代陕甘宁边

发布日期:2021-06-05 01:21:01 浏览:

【破土编者按摩】20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没有真正打破父权家族制。 在阶级解放和性别解放的漫长道路上,社会革命只进行了一半,还没有完成的革命呼唤着我们。 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 新文化运动的领导人高举反对自反以前就代代相传的家长会家世的旗帜,呼吁家世革命。 而且,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相互激荡,在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形成了改造家庭婚姻的词语。 这些话在封建家长制的压迫下,倡导将女性从无情的婚姻中解放出来,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和家庭变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30年代至40年代,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改革是这一社会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1949年以后的中国社会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实施情况出发,介绍了婚姻自由向婚姻自主的生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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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结婚革命的话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许多作家致力于描写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悲惨遭遇,在以前流传下来的高档家庭中,许多年轻女性诉说由于没有爱情的婚姻生活而凋谢。 也有作家猛烈批判儒学的节烈观和禁止寡妇再婚的恶习。 他们谴责以前流传下来的大家庭,呼唤家庭革命,提倡建立婚姻自由、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 这些五四时代的话,毫无疑问,年轻知识的女性反抗以前流传下来的家庭统治,追求精神上、经济上的独立,改变了社会上、家庭上的女性地位,引起了深刻的社会变革。 但是,整个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这种变革的范围仅限于城市知识女性,远远大于后来中共领导的乡村革命的范围。 而且,这场乡村社会变革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地理、文化环境中,进行了重构婚姻观念的革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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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早期共产主义运动活动家们也为组织动员城市女工、改善妇女工作条件、提高工资待遇进行了斗争,但由于这一时期中共高层领导以男性知识分子为主,女领导为改变妇女命运所做的努力并不受到重视。 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建立苏联政府之前,领导人稍微观察了婚姻、家庭改革、妇女境遇等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应对农村妇女长期忍受贫困生活和不幸家庭痛苦的问题,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该条例受1926年《婚姻法》条文和五四话语的影响,无条件地赋予了妇女结婚和离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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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后,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界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位于中国最贫困的乡村地区。 直到1939年左右,陕甘宁边区政府取得了反国民党军事包围的胜利,又成功击退了地方军阀的土匪,边区政权才稳定下来。 于是开始重建区划、县及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得以比较有效地扩大到乡村水平。 另一方面,土地革命,尽管各地块的执行程度不同,但为婚姻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土地革命中,陇东和延属地区地广人稀,所以大部分贫困农民分成土地,但在其他地区,如绥德和关中地区,土地的一切关系没有发生很大变化,1937年以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一些变化,1942年开展了减产运动, 只有土地革命和双重减让措施受到当地农民的欢迎,边远地区政府群众基础稳定,才能进行婚姻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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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改革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20世纪40年代统治的陕甘宁边区不同于五四语发源地的城市,具有某种独特的地理生态优势和文化社会习性,与以前的南方革命根据地完全不同。 边远地区北邻的内蒙古大草原,到清末一直是所谓儒家帝国的边疆地区,混杂着文化正统的国家意识形态、家长制以前流传下来的东西、非正统草原游牧民族的习俗。 它长期与外界隔绝,在清末民初的政治运动中几乎不受冲击。 在东南沿海地区和城市发生的辛亥革命、五四新文化运动、20世纪20年代风云涌动的反帝运动,其影响非常小。 30年代中共势力到达该地区之前,首先是刘志丹领导的当地中共游击队,然后是长征之后到达的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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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地区,结婚模式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 很多人实行一夫一妻,但也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 五四时代反以前流传的作家经常因为儒学家长制极力推崇寡妇守节,限制寡妇再婚而哀叹女性悲剧,但这种限制在这个地区并不存在,反而寡妇再婚才是普遍现象。 寡妇再婚往往取决于寡妇本人或通过寡妇与老家、丈夫家的几个当事人协商。 如果丈夫的要求或遗孀本人多次不离家,她也可以坐下来招募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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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革命时代,家父长在家庭中拥有权威,但女性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有一种习俗保护着她们,她们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抗争打开属于自己的空之间。 首先,在中国南方广泛流行的溺死女童的习惯在本地区并不常见。 在中国南方的一个地区,由于不能支付嫁妆的费用,很多家庭不想要女孩。 相反,这里的女孩常常被视为家庭财富而不是负担。 由于草原文化中母系以前传下来的残留影响和人口流动性,女性在这个人制中有一定的自主权,就像事先安排好的绑架、抢劫、逃跑等一样,通过某种方式为女性提供了反抗监护人权威统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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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地流行的寻找搭档、哥哥等两性关系方法,也为女性摆脱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困难提供了出路。 当地无数民谣热唱男女之间的这种情爱/性的浪漫,并且直到1940年政府才规范这种开放的两性关系。 如果说这个地区的各种家庭结构和婚姻形式是家庭的生存战略,那么亲情和性爱无疑是属于个人的行为,这个个人的行为不受家庭和婚姻形式的限制,也没有为国家所禁止。 但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推动的现代观念和中国共产党实施的婚姻改革,试图将属于个人的爱与性推向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形成以爱为轴心的婚姻规范的性爱同心圆,以家庭为形式的这种新型婚姻模式。 正是这种观念上的互不相容导致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理想化婚姻的实行中相当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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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经济动机

1939年婚姻条例公布后,离婚率上升,其中包括离婚在内的案件也大幅增加。 据记录,1939年各县273起司法诉讼中,有48起为婚姻纠纷。 仅1941年上半年,271起婚姻纠纷就上升到71起。 大多数是妇女及其家人提出离婚诉讼或要求终止婚约。 另一方面,男性农民的投诉也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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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前后的多个婚姻纠纷,包括离婚和离婚,都与彩礼这样普遍的地方习俗有关。 支付彩礼的时间和数量会有变化,但男性在订婚时必须支付彩礼。 到了正式的婚期,新郎的家人会提供一定数量的礼物以满足新娘的聘礼。 在当地被称为二割礼,但也有不提供的家庭。 在一些地区,男性有义务向年幼的女性提供一些物质和人才来维持家庭生活。 订婚礼通常在女性年幼时送给家庭,以谷物和银元为主,但2割礼一般是衣服、布匹、化妆品、首饰,或被子、床单、镜子、脸盆等其他个人物品。 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由于农村经济凋零、自然灾害、饥荒、农民破产等原因,彩礼成为部分农民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一种方法,因此彩礼的价格从30年代开始不断上涨。 40年代初,陕甘宁边区政府视这一习俗为买卖婚姻,无视婚约和彩礼习俗,引起了40年代司法实践中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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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彩礼的价格在1940年代暴涨。 中共的队伍来到这个贫瘠的地区,带来了大量的男性人口,进一步扩大了本来就失调的性别比例差距,女性的短缺使得彩礼价格迅速上涨。 年代,彩礼的价格因地区而异,从2个到50个银币,一般中位价格为10到20个银币。 但是,40年代中期,在通货膨胀最严重的延安和甘肃东部,彩礼价格从100万元上涨到150万元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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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通货膨胀,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许下女儿的家庭大部分当时彩礼太少,许多家庭要求男性在婚礼前支付两成的礼金。 没有一定规则的两成礼现在是不可缺少的。 而且,本来的二割礼是象征,但现在人们要求现金和谷物等更有实质性的东西,也增加了给新娘的礼物。 如果新郎的家庭拒绝付款或无法付款,婚礼将无限延期或取消。 对大部分女孩的家庭来说,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假装女孩小时候预约的婚姻不存在,再约一家,马上举行婚礼,得到高额的彩礼。 自从前一个男人的家人发现这个骗局后,女孩结婚一段时间,从第二个家人那里得到的钱已经花光了。 第一个男性家庭起诉女孩家庭进行诈骗,第二个新郎家庭也将跟进。 陕甘宁边区法院的文件表明,这种情况不止一女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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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安塞地组建法院收案,徐智庭和曹金贵起诉景福荣和她的继女封润儿,竞争企图娶润儿为妻。 润儿的亲生父亲封某于1929年将他年幼的女儿许智庭订婚,从徐家得到了24枚银币的彩礼。 但是封氏去世后,妻子封刘氏和景福荣结婚,润儿也带去了景家,1936年从安定县移居安塞县。 于是景福荣又以40个银元的彩礼将其继女许配给曹金贵。 1937年,景家生活艰难,景福荣把13岁的润儿送到曹家做儿媳妇,两年后结婚。 1940年,这桩婚姻传到润儿老家后,徐家来请景家要人。 而封刘也承认当初的婚约确实存在,为徐家的需要提供了依据,这成为了一个女人和两个人约定的事件。 徐家在安塞县法院起诉景家和曹家,要求润儿和智庭结婚,曹家也要求允许和润儿结婚。 法院根据润儿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判决曹、徐两家的结婚和订婚均无效,并宣布润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8岁时,她自己决定和谁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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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婚姻纠纷中,女性家庭和本人在政府的支持下大多能胜诉。 政府的政策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自由为无偿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 女性在父亲的陪伴下,经常以反对承担结婚和结婚自由的名义向乡政府要求解除婚约。 由于彩礼持续上升,很多女性家庭,正如很多例子所示,退出婚姻的动机很强。 因为在这些婚姻纠纷中政府需要女孩的态度。 因为父亲需要女儿的协助,大多数情况下女儿也想协助父亲。 在这些离婚案例中,女儿协助父亲的关键是她们也能从离婚中获益。 在家长制下,女性没有财产权,只有嫁妆是她们的私产。 因为女孩小时候订婚的礼物是银币和谷物,是给父亲家庭用的。 但是,适龄结婚后重新订婚的礼物有很大一部分是女孩子的嫁妆。 这是女孩获得财产和奢侈品的唯一机会。 如果她不抓住这个机会,她可能什么都没有,也可能在未来丈夫家什么地位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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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的男性农民“/ S2 /”

理论上,1939年《婚姻条例》推进了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 这对男女双方都有利。 因为这个理想主义的政策鼓励了男女双方本着爱情结合,排除物质和婚姻的联系。 政府希望男女双方,特别是贫困的男农民,能够支持这一与广大劳动阶层好处相一致的政策。 但是,现实并非如此。 如前所述,妇女家庭支持这项政策实际上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贫困的男农民强烈反对这项政策。 因为在他们眼里,解除婚约不赔偿不仅是婚姻纠纷,还是经济纠纷,是公平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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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婚姻条例》不涉及婚约问题及其背后的财产关系。 该条例确实包含了分割有利于女性的婚姻财产的概要,但规定了已婚夫妇的财产分割,没有考虑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转移。 根据该条例,为订婚支付彩礼的男农民无论如何都很难赢得诉讼。 一点的家庭因为儿子的订婚已经耗尽了财产,本来希望儿子结婚后努力生产改善生活,但是由于通货膨胀,他们难以支付两成的礼,结果女性以结婚自由的名义后悔了结婚。 小男农民用人才流失或人才流失空来描绘自己的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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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的财产问题更难解决。 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记录,在一桩离婚案中,女方家庭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逃过彩礼和补偿。 但是,婚礼后几天,当新娘按照当地风俗回老家住在小房子里时,女方家庭拒绝把她送回丈夫家。 在一个例子中,女性家庭经常很快把她许配给另一个家庭。 男性要求妻子回归后,女性会马上起诉离婚。 如果政府允许离婚,女性家庭只能保存大部分彩礼,只返还一小部分。 此外,在许多例子中,如果女孩未满法定结婚年龄18岁,地方政府也只是宣布婚约/结婚无效,没有多少时间解决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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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婚自由到结婚自主

在这些例子中,实行婚姻自由对女性有利的论点不完全正确,从某种角度来看确实对女性有利,但不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的那样。 根据法律证据,离婚和离婚的案件大部分是由女性提出的,这一现象容易被解释为女性对婚姻自由的渴望,表明她们抵制了婚姻的全面接受,取得了胜利。 实际上,女性在中文中是具有具体语境的词语。 在20世纪40年代初期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大部分以妇女家庭和父母为代表的极少数例子中,书面妇女可以代表自己,但往往受到父母和第三者的影响。 当男人,特别是女儿的父亲代表女人时,他把家庭生活放在女儿的幸福之上。 在某些情况下,女性家庭要求越来越多的钱只是为了改善家庭状况或偿还债务,最坏的情况是,女性父亲、兄弟或第三者试图通过贩卖女性来维持不良嗜好。 从晚清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乡村的许多男性染上恶习,吸食鸦片和赌博。 再加上乡下有很多闲荡的人,不想从事生产劳动。 这些男人一直在寻找辛苦收入的机会。 当这个男性集团加入女性方面的阵营时,女性方面起诉离婚,解除婚约并不容易定义为女性解放。 在这种情况下,政策的实际受益人是女性家庭,而不是女性本人,而是女性父亲或第三者。 代替不能改变家长制结构、不能赋予女性权力,可以将男性家族的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女性家族。 更糟的是,政策鼓励女性为彩礼所得协助父亲,父亲和第三者也利用这笔财产控制女性。 这项政策实际上加强了家长对女儿的控制,导致了新的不公平,而不是妇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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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婚姻自由的概念有明显的误解。 结婚自由的先决条件是个人追求自由,但陕甘宁边区不具备这个条件。 由于这个地区的婚姻都是家庭的工作,婚姻自由没有体现为男女个人主体的权利,在以家庭为主体的情况下,父亲习性地行使了这种自由,受益于经济通货膨胀的条件,实际上强化了父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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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以后,边区政府和司法干部面对基层各方面的投诉,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为此,边区政府于1944年和1946年两次修改了婚姻条例。 在这两条修订条例中,1939年的《婚姻条例》中关于个人自由意志的大致内容变更为自发婚姻。 自由意志与自发意义相近,但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更为开放,而后者包含行为人对某些具体事情所表达的意志,这种变化限制了婚姻自由所隐含的任意性。 1944年和1946年两次修订的婚姻条例都没有将自主的概念作为婚姻的大致内容,但自主的意义比自由更接近于自主。 自愿结婚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本人,但自由意味着没有强调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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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司法实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从1942年开始,多个法庭将自主作为处理婚姻纠纷的大体。 自主的概念强调该女性在婚姻纠纷中的个人意愿和她对结婚对象的选择权。 而且,他们采取灵活的战略在审判过程中帮助妇女。 例如,在任何一名女性为两人以上的案件中,司法人员都会在不同的房间询问女性的意愿。 如果没有父亲、丈夫、第三者的监视,女性会表达自己真正的愿望,到底想和谁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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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边远地区高等法院的法律文书,各级法庭广泛采用了这一策略,顾加优诉蔡明琪和白氏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白先生于1931年与顾加优订婚,成为顾家的童养媳。 1935年15岁的顾加优出去打工,顾大哥又让蔡明琪订婚了她,得到了50个银币的彩礼金,两人于1939年举行了婚礼。 1941年的一天,白来定边县看病,在街上偶然遇见了区加优。 区当时已经成为八路军士兵,驻扎在当地。 白先生首先认出了区加优,问区是否还认识她,是否需要她。 当然在回答想要她之后,带着白先生向地方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 政府工作人员询问后发现疑点,未给予登记。 几天后,蔡家听到这个消息,来争夺白氏,于是变成了两个男人争夺一个女人的法律纠纷。 当地方政府认为顾加优订婚无效,蔡明琪和白氏的婚姻比较有效时,顾加优所属部队的营长包围了地方政府,绑架了员工,要求顾加优判决白氏。 由于军队卷入,当时的三边区书记白治民向西北局书记高岗报告了事件,高岗指示严格控制部队,依法破案,并向边区参议会议长谢觉哉报告了事件。 在高层指示下,地方政府重审案件,将白氏放在另一个房间,询问他想和谁在一起。 在引起这样大的麻烦之后,白先生最终回到蔡明琪身边,不再考虑顾加优。 于是法院按照白先生的愿望做出判决,案件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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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问题上,边远地区的高等法院也意识到了问题的繁多和复杂,有人贪求钱财,也有人父母干涉,并不一定出于女性本人的意愿。 1942年,边远地区高等法院指示各县司法在离婚问题上要慎重,不能机械地挪用婚姻自由。 为了考察离婚的真正原因和当事人婚姻中的实际问题,法官需要在审判期间与女性面对面交流,逐案考察离婚的动机,解决离婚案件。 其目的是排除父母和第三方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而且,政府和司法干部也逐渐意识到离婚不是处理女性问题的唯一方法。 因为即使在被丈夫虐待不得不离婚后,只要女性回到老家,父母马上就会为她找彩礼高的对象,变成另一种婚姻生活。 这不是对女性最有利的事,而是对父母和第三者最有利的事。 解放妇女、实现婚姻自由的更好方法是政府和妇女组织帮助妇女们争取经济独立、提高家庭地位。 1943年2月,中共中央指示有必要组织妇女从事劳动生产。 这一年的三八妇女节,延安女领导人蔡畅发表文案,强调妇女争取经济独立的重要性,鼓励妇女从事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劳动。 女干部们相信,参加劳动生产可以使妇女获得经济独立,维持生活不需要依赖男性,最终改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婚姻你知多”

结论;结论

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实施的婚姻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阶段,构成了20世纪男女平等运动的重要一环。 1939年激进的婚姻条例实施后,中共司法干部认识到,在父权制仍然主导婚姻习俗的情况下,父母出于家庭利益扭曲了政策本意,没有考虑到女儿的幸福。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政府和司法干部们认为实施婚姻改革项目需要女性的合作,他们需要首先打破父女联盟,同时得到女性的支持。 因此,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改革观念逐渐从婚姻自由出发实践婚姻自主,赋予了妇女选择婚姻的权利。 这一转变逐渐将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从父母手里转移到了年轻男女手里。 这个变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因为它是继1949年以后的国家司法实践之后,最终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形成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婚姻自主权之说。 婚姻自由仍然是一种价值取向的观念,但婚姻自主性已成为可以在婚姻实践中操作的个人事实上的权利。 也就是说,婚姻自由是理想化的愿景,而婚姻自主性是实践性的大体,集中了中国革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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