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沦为杀人机器纳粹时期的法律、法官与判决”
原编辑: 85年前的今天( 1933年9月21日),著名的德国国会纵火案的审判在莱比锡开庭。 被审判的人包括头脑不太好的前荷共党员、失业建设工人玛丽努斯·的粉丝·; 德国·; 巴勃罗和躺枪的德国共产党议员团长托克勒、保加利亚共产党指导人格·; 季米特洛夫,波波夫,塔内夫。 最终判决宣判除卢布外的4人无罪,但这一事件导致了德国法律秩序的根本逆转。 曾经是民主主义的魏玛共和国从此被独裁专制的法西斯政权所取代,法律揭开了其所有人平等的面纱,赤裸裸地为希特勒政权服务。
德国强烈的国家意识源于拿破仑的入侵,俾斯麦统一德国后,特别是德国精英阶层和中层,形成了强大的右翼保守主义思潮。 在19世纪3、40年代,德国法学家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 当时德国法学家德里希·; 尤里乌斯&米德; 施塔特说,德国刑法就是通过消灭和折磨反抗国家的人来确立国家的威严和国家的威严。 德国人认为,只有把个人权利和好处与国家意志相结合,才能得到比较有效的保障,他们坚决抵制德国工人运动,积极防止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极右意识形态深刻地影响了魏玛时代德国的司法,德国法官们用行动表现出了自己的国家主义色彩。 法律只是国家意志的工具,不是法治的表现。 在多个案件的判决中,法官们所做的不是法律精神,而是与国家意志一致的。
这种区分敌我的价值观,给法官的司法判决带来了清晰的界线。 因为右翼分子的行为,无论其激烈程度如何,都是为了德国的国家和民族,这也是应该理解的。 左翼的一切行为都有反叛的特征,不符合法官喜好的行为可以被判定为叛国。 司法公平性突然消失,成为威胁人们日常生活的恐怖武器。
魏玛共和国初期,两件重要的事情鲜明地反映了这一司法特征。 一个是左翼发起的慕尼黑苏维埃共和国,独立社会党领导人冷却器·; 埃斯娜被暗杀了,他的支持者宣布成立慕尼黑苏维埃共和国。 被镇压后,参与建国的领导人被判一级叛国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2209名参与者被监禁,总刑期达6080年。
慕尼黑事件一年后,又爆发了极右派领导的卡普叛乱,迫使中央政府逃离,将德国带到内战边缘,叛乱者杀死了200多人。 事件平息后,尽管有705人被指控,但最终只有一人被定罪,服刑仍处于最低刑期。 5年,被称为光荣监禁,当事人是警察局长,所以最高法院命令此人发放养老金。
由此可见,希特勒在1923年领导啤酒馆暴动后,尽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实际上只是坐了13个月的监狱,在服刑期间相当自由。 在监狱里,他的追随者鲁道夫·; 赫斯(后来的纳粹党副领导人)是他的勤务员和秘书,赫斯协助了纳粹党编写圣经《我的奋斗》的上册。 服刑期间正好是希特勒35岁生日,他收到的花和礼物摆满了几个房间。 这个时候希特勒还不是德国人,是奥地利国籍,战前只不过是奥地利的日耳曼族流浪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被驱逐出境。 在德国意识形态面前,法律变成了纸空文。
作为司法判决的唯一证据,是行为和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是精神和理想。 但是,受极右派思潮影响的德国法官们在啤酒馆暴动事件中公开表示,希特勒的行为是由纯粹的爱国精神和最高尚无私的理想所引导的。 这样,任何人如果自己宣布拥有这种精神,就会与名誉相符,无论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会变轻。
当反犹太思潮在德国形成滔天巨浪的时候,种族属性也成为了判决的依据。 柏林有个犹太房东叫诺德海默,曾被外国佃户骂为德国猪猡。 诺德海默被法院起诉,要求驱逐这个佃户,尽管原告是德国公民,他其实是‘ 在德国人这个词所指的范畴内。 注:德国一词的读音是日耳曼,原告是犹太人,法官说他不属于德国人的范畴。 也就是说,犹太人不是日耳曼民族的成员。 因为这不是德国人,所以不需要执行德国法律。 这是典型的语言游戏。 )
德国法官的上述行为都发生在魏玛共和国时期。 但是,魏玛共和国无论有多少限制和不足,都是民主自由的政体,但这个民主政体很快就会被杀害,德国法官是重要的共犯。 威廉&米德; 查理在《第三帝国的兴衰》一书中说,司法当局是德国反革命的中心之一,滥用法律为反动的政治目的服务。 这个极其堕落的法律体系,在德国面临暴政的时候,会做哪些令人惊讶的事情呢?
希特勒上台只是宪法程序的一部分,和他的前三位首相布吕宁、波本、施莱谢尔没有程序上的区别,上台之初也没有取得独裁地位,希特勒内阁中只有三名来自纳粹党的成员。 尽管如此,希特勒利用政府的职能颁布了《德国人民保护法》,但这并不是希特勒所希望的。
魏玛时代的法官们在爱国主义和忠于国家的名义下,不断做出符合极右派利益的判决。 法官这些德国精英本身属于右翼保守集团,他们的判决尽管如此不公平,却是独立审判的结果。 纳粹党夺取政权后,立即着手根除这种独立性。 法律只反映了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独裁意志。
国会纵火案的判决是德国法官们法治品格丧失的开始,也是德国政体迅速纳粹化的象征。 在这件事上,第三帝国的法官们不仅继承了魏玛时代拙劣的表演,还进一步发挥了出来。
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队在晚上9点左右接到德国国会大厦的火灾警报报告,几个不同的地方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到达时,在主要的议会大厅爆炸,发生了火灾。 警方搜查现场时,失业的建筑工人玛丽安·; 粉丝和中小企业; 德国·; 罗伯特,他是荷兰共产党,不久前来到德国。 希特勒和戈林总理很快到达现场,发现巴勃罗后,戈林很快声称这起纵火案是共产党干的,他们抓住了共产党的领导人。 国会纵火案的一个明确事实是,尽管当事人卢布曾是荷兰共产党组织的成员(后来被开除,加入了更激进的红色组织),但具体而言,纵火案与任何共产党组织都无关。 但是,这些也不影响法官们的恣意妄为。
事件发生后,纳粹政府逮捕了许多德共成员,还逮捕了流亡德国的保加利亚共产党领导人季米特洛夫和波波夫等3人。 德国国会议长戈兰作为证人出席了审判。 当奇米特洛夫质问纳粹党是否有意单方面调查纵火案并销毁导致调查结果公正的证据时,戈林在法庭上公开诽谤了他们。 我觉得这是政治犯罪。 我也同样确信真凶在你们党内。 你们是罪犯党,必须消灭! 面对如此强烈的羞辱和刺激的言辞,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主席宾格反而责骂被告,说这位老师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没有发现迪米特洛夫等人与事件相关的任何证据,他们被无罪释放。 纳粹党的意图不仅仅是对个人的刑罚,而是为了以此根除共产党和所有反对派,让共产党组织承担这件事的政治责任。 法官宣布,国会纵火案毫无疑问是政治性的… … 的犯罪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夺取政权… … 将共产党的反叛目的作为其计划,是整个党派的反叛。 即使是站在细乌有之诉上的判决结果,希特勒依然不满,认为这是可笑的结果。
国会纵火案给纳粹政权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其重要成果之一是,2月28日中午十二点半,老龄总统兴登堡签署了总统紧急法令《人民和国家保护法》,取缔了宪法七条关于公民身份的规定。 德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不侵权权、通信秘密权、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和公共福利权一一被没收。
纳粹党取得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在3月5日的国会选举中通过了授权法。 该法案规定,希特勒不仅取缔了所有德国社会团体,反对党组织,而且在宪法中还将总统发布法令的权利转移到了总理手中。 政府首相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不通过国会和国家议会自行制定法律。 希特勒由此成为集立法、行政于一身的独裁者,之后的司法判决中也有希特勒的命令。
国会纵火案的判决是德国法官们最后按照自己的意图执行的判决,该案导致了德国法律秩序的根本逆转。 从此,纳粹法官的作用就是系统性和程序性地破坏法治,维护纳粹党的极权统治,正如国民法院副院长要求法官们的那样,首先成为好的政治家,然后成为法官。
1934年1月7日,纵火犯罗伯特被处以绞刑。
国会纵火案后,德国司法迅速纳粹化。
德国司法集团在魏玛时代有严重的右翼倾向,但整体上独立行动,不接受政府指令。 虽然在价值观上,法官们继承了右翼和保守的姿态,但和德国民众的选择一样,并不一律支持纳粹党(在议会选举中纳粹党的得票从未达到半数,在希特勒夺取政权后的议会选举中也只获得了43.7%的选票, 希特勒本身不是选举产生的总理,而是任命的总理),德国的法官们大多不是纳粹党的成员。
纳粹党成立时,德国法官联盟主席卡尔·; 林茨说,纳粹政府担心这会影响法官任期终身制和法院的独立性。 但是,他们采取的措施不是与纳粹政权抗争,而是试图通过合作实现。 于是,法官联盟于1933年3月19日发表声明,表示支持纳粹党执政才50天的新政府拯救德国人民于水火之中的意愿。 卡尔&米德; 林茨的态度是,德国司法界开始全面履行纳粹政权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纳粹政权于1933年4月7日颁布了《职业公务复职法》,当天,卡尔·; 林茨马上与希特勒会面,会面后,林茨说:“我们信任一切为元首、元首先生… … 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他继续维持法官的独立性。 该法令规定的必要措施到底是什么? 是清除政治上不靠谱、非雅利安人、不能满足政府要求的法官,停止所有犹太人在国家机关的工作。 林茨天真地认为,该法关于公务员资格的规定将尽快被取消。
伴随着这种态度,德国各地的州级法官联盟相继倒向纳粹政权。 10月,在莱比锡召开的全国法官代表大会。 这个主要成员不是纳粹的法官集团,而是积极地向希特勒表示忠诚。 一万名法官举起自己的右臂行纳粹礼,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 作为德国法官一生服从我们的元首。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 既然立法权变成了希特勒的个人权力,第三帝国法官们的任务就是按照程序执行希特勒的法律。 它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切按程序进行,一切程序都渴望法治的基本基本。
纳粹成立一年后设立了国民法院,是管辖国家叛国罪、严重破坏军事设施罪、暗杀或企图暗杀国家和政府首脑罪等原本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的重罪法庭。 国民法院由三个法庭组成,每个法庭有三名成员,其中只有两名需要法官资格。 除法官外,还有军官、纳粹高官、禁卫军、希特勒青年团成员等受过政治训练的政治辅导员和义务工作者。 国民法院有三位院长,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位院长弗雷斯特。
第三帝国建立了初期,即开始了对各种类型的政治反对派的政治迫害。 二战爆发前,这种迫害还在控制之中,但战争开始后就加剧了。 1942年德军在东线战场站住脚,转行做守卫时,迫害进入了疯狂阶段。 弗莱雷从1941年1月开始担任国民法院院长,担任院长时,死刑判决人数是1940年的两倍,从53人上升到102人。 1942年急剧扩大到10倍多,达到1192人,1944年再次为2097人。 被判处死刑的人要支付包括死刑费、邮费、律师费等约10项费用在内的所谓执行费。
弗莱雷年轻时信奉共产主义,参加一战被俘后加入共产党,1923年皈依纳粹党。 它是德国司法系统中为数不多的坚定的老纳粹分子。 他忠于纳粹政权,在担任国民法院院长期间独揽权力,几乎承担了所有重要案件的分配和判决。 他的方法引起了戈培尔的不满,在1943年9月23日的日记中,戈培尔写道,成为国民法院院长的弗雷斯特像另一个人。 他又成了普鲁士代表团时的极端纳粹主义者。 他在司法部副部长的时候几乎什么也没做,但身为国民法院院长的他做得太多了。 居然有比戈培尔更像纳粹的纳粹分子,听起来简直像开玩笑一样。
由这些激进分子纳粹负责的法院可以知道审理什么样的案件。
卡尔·罗伯特和米德; 克莱登的荷兰钢琴家在德国巡回演出,住在老朋友家。 有一次,克雷滕批评德国政府,说希特勒残忍、病态、疯狂。 没想到这位老朋友的母亲是铁杆纳粹,很快就进行了告密,克莱滕就此被逮捕,1943年9月3日被判处死刑。
弗莱雷审理的最重要的案件不是杀害希特勒的案件吗? 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中,这个人的阴暗面很明显。 审判刺客的康德·; 施芬伯格的堂兄彼得·; 约克伯爵的时候,他问约克。 “你为什么没有入党? 这位年轻伯爵回答说:因为我不是纳粹,永远不是纳粹。 弗莱雷似乎不甘心地追问伯爵,约克试图对此加以叙述。 结果,弗莱雷粗暴地打断了伯爵的话。 你不同意国家社会主义关于根除犹太人的公正思想吗? 伯爵再次说出自己的想法时,弗莱斯勒大声喊道。 胡说八道! 不要让他做长篇演说。 在这次事件中,与杀人事件有关的反希特勒相关人员几乎都在被判处死刑的同时,以极其残忍的方式被杀害。 据说那种刑罚的残酷,是看了戈培尔实施刑罚的电影后,用手蒙着眼睛才没有昏过去的。
之后,弗莱斯勒在审判中与案件有关联时,于1945年2月3日早晨被盟军轰炸机当场杀害并在法庭上被杀。
一战中德国社会持续动荡。 1922年拉特瑙外交部长被暗杀后,德国根据法律决定设立国家临时法院,迅速破案。 这样的临时法院通常在案件解决结束后被撤销。 国会纵火案后,3月21日,纳粹颁布了特别法院组织法。 法院的人事、程序、管辖权由政府明确,使临时法院常态化,成为普通的特别法庭。 由于判决迅速且立即生效,也称为即决法院。 因为被告无权上诉,法官在审判中是否违反程序,判决是否被复审,也就是说,如果检方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闭上眼睛进行判决。 就像最高法院法官奥托·一样; 施瓦茨表示,将以最小的代价、最快的速度和尽可能彻底的惩罚来惩罚犯罪。 由于这一判决真正有利于纳粹政权的犯罪活动,纳粹政府想将管辖权扩大到常规犯罪,设立了辱骂纳粹党的罪名,由即决法院作出判决。
二战开始前,即决法院的生意并不兴隆,但到了准备期,案件如潮水般涌来,量刑无限制。 根据新刑法的要求,审判不需要花很多时间详细拆解和区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如1940年3月29日颁布的《德国人民保护金属募集法令》,任何人以募集的金属或有关部门指定募集的金属获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该金属用于指定目的的, 同样的法令多如牛毛,大部分轻微的罪行一律以重罪处以严刑。
在这种情况下,即决法院成为判决管道,以往应该由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被转到即决法院审理,目的是迅速做出判决。 在判决过程中,法官决不留情,判决结果荒谬绝伦。 乔治&米德; 豪夫的人和两个朋友在路上遇到了盟军轰炸引起的火灾,他和朋友参加了急救,但偷了一瓶香水和一根香肠。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任何做出这种卑鄙行为的人都会把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于是豪布夫被判处死刑。 该事件的弗里茨·; 由于纳兰偷了两块肥皂,同样被判处死刑。
德国吞并波兰后,即决法院随后被转移到占领区,被大量拷贝。 当然,判决也更加严厉,荒谬。 德国法官甚至发明了心理支援这一罪名,如果法官判断被告和某一犯罪之间存在可能的联系,可以判处刑罚。 对波兰人的刑事处罚只有惩戒营(集中营)和死刑两种。
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堕落为杀人机器,无论什么五花八门的事件,都常常以死刑为结果。 罗莎莉&米德; 克雷萨的波兰女仆因在购物时与德国女店主互推而被判处死刑。 维德·劳斯&米德; 福特斯的人因为屠宰了70公斤的猪,以非法屠宰罪被判死刑。
更极端的是德国警犬暗杀事件。 1940年8月初,德国警犬被刺伤,但犯人逃跑了,没有目击者。 之后,艾格纳兹·; 莫扎克的人,检察官以故意伤害公共财产罪提起诉讼。 1941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书副本的荒唐,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虽然证人本人没有看到实际上是谁伤害了这条狗,但根据以下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 被告于1940年8月24日被捕时,证人库尼沃带着他受伤的狗去见被告。 看到这条狗时,被告惊慌起来,开始剧烈地颤抖,吓得举起双手。 狗一看到被告就怒不可遏,企图咬被告。 被告的行为表明他是刺伤这条狗的犯人,而且这条狗很快就认出了被告是它的敌人。 被告就此被判处死刑。
在纳粹政权下的司法判决中,几乎找不到符合法治精神判决的例子,第三帝国的法律,给德国人民带来了恐惧和灾难。
人类需要法律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公平和正义。 但是,在整体主义下,法律成为独裁者肆意屠杀民众、保卫统治的血腥致命武器。 像纳粹政权一样立法杀人,法官们以杀人为乐的邪恶行为,是对生命的羞辱,是人类法治史上极为罕见的罪恶行为。
在法律不能主持正义,不能保护人的自由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这种法律不道德的人们如果生活在这种法律的管辖范围内,至少不会得到公正或拥有基本的权利。 而且,建立在这样法律基础上的国家,其权力自然也失去了合法性。 纳粹政权的非法性在其立法、司法的野蛮活动过程中暴露出来。
《同舟共进》年第12期,作者施京吾,原题《法律是如何与杀人机器纳粹时代的法律、法官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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