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怎么治理伪造货币乱象,打击日军的金融侵略”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货币伪造成为日本对华侵略的隐形手段,大量伪造货币被投在抗日根据地,容易引起根据地的通货膨胀、金融恐慌。 中共领导层抗日根据地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货币伪造进行了较为有效的管理,有力地维护了战时边境货币和法币的信用,为抗战胜利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中产阶级在抗战中的作用,有力驳斥日本右翼势力极力否定和美化中国侵略历史的错误言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日本通过在中国设立日伪银行,发行各种假币,伪造法币,破坏了中国的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实现了侵略中国的目标。 在抗日战争中,日本有一系列专门的伪造货币机构、伪造集团和伪造货币投放市场的措施。 1937年在日本设立的登户研究所中,陆军第九技术研究所是法币伪造的专业机构,配备了高级印刷机械和优秀的印刷技术专家。 据《中国军事经济史》报道,登户研究所伪造40亿元以上法币,其中至少近30亿元投向市场流通,近五分之一的假冒法币流入根据地。
然后,日军在石家庄、徐州、开封、济南、武安等多个日伪设立了制造伪钞的机构。 1940年,日军在华北大量推广河北五元券假币,太行区根据地出现伍元、堡元、壹元冀南牌假币。 1942年下半年,随着根据地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物资的增加,冀南票的信用、价值大幅提高。 冀鲁豫边区的货币更是引起了日伪的敌视,他们越来越制造冀南票的假票投了出去。 根据《山西金融杂志》的记录,仅冀南区大名县以南的抗日根据地,流通中的假币就达到市场货币流通量的70%以上,流通中的绝大部分是假币。 1943年,日军在山东省大量制造冀钞五元券假钞。 根据《太行根据地的金融货币斗争》,日本三井、三菱等财团伪造的北海票数量达到2000多万元,流入各根据地。 《中国革命根据地·; 北海银行史料》称,1940年在鲁中发现2种伪造北海票,1942年在胶东查获5件重大伪造假币犯罪,滨海、鲁中也查获数件。
日本的假阴谋投假币的做法多种多样。 一个是利用奸商拿着假票到我的根据地骗换钱和购买物资。 二是通过公开强制或秘密关系,将假币混入真币放入根据地市场流通。 三是利用奸商欺骗人们采用假币。 四是低价出售假票。 日寇伪造大量边货和法币,采取上述狡猾恶毒的手段抛售,占领边货市场,骗取边区物资,严重扰乱市场所需货币流通量统计,假币驱逐真币,引发根据地通货膨胀、金融恐慌等。
考虑到伪造货币对抗日根据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整个抗战形势的深刻影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从政治、经济等行业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进行反击和管理。
制定正确的财政金融政策。 中国共产党本着遵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打击假币,保护法币的宗旨,实行分散发行、分区流通的方法,发行独立自主的货币,有力地反击日伪破坏中国金融的企图,为抗战胜利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 为了摆脱金融经济上的控制,从根本上反击日军伪造货币,中国共产党确定各根据地组织自己的货币发行,先后设立了晋察冀边区银行、陕甘宁边区银行、北海银行等。 这些银行分别发行了冀南券、北海券、光华代金券等各类比特币500多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银行发行货币是基于现实情况,除了遵循充分的准备金货币发行规律,利用金银等硬通货作为准备金外,根据地银行还根据战时的现实情况,将战争急需的物资,如粮食等作为准备金,从而实现边境货币的币值
展开有力的货币斗争。 另一方面,掌握重要物资,抑制市场价格,加强贸易管理,保护边境货币的信用。 1943年5月27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进出口货物和过境物品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法可依,而且对迅速发展生产,防止敌人顽固的经济封锁、倾销、金融破坏等具有重要意义。 抗战时期边疆地区粮食充当硬通货,保障粮食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边境货币的信用安全。 1941年4月23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条例》规定,所有边区粮食不论属于原料或制成品(如面粉),严禁一切走私出口国,但边区内部实行自由流通,各级政府不可阻止。 该条例较有效地防止了边远地区粮食流失和敌抗对边远地区的粮食破坏和封锁,保证了边远地区部队、机关和群众的粮食供给,也为保障边远地区的信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多部门合作,实行多种做法相结合的虚假措施。 例如,银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合作,采取奖惩结合、行政防伪与技术防伪结合、大众普及教育与司法处治结合等多种造假手段,有力打击充斥市场的伪造法币和边货。 1941年8月3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并列举了假钞和真币在纸张正反面图案、花边、笔迹、编号、印鉴等方面的优势,发布了各机关和税收部门鉴别真伪时采用的特别假通令。 边区银行在各县各区内部设立边货对照站,除兑换破损法币、边货外,还负责打击假币和辨别真伪法币、边货的任务,广泛张贴票样,帮助大众识别采用。
制定金融法令,打击货币伪造犯罪。 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出入境伪造法币法令规章,为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强力惩治货币伪造犯罪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了货币监管和打击力度。 1941年1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破坏金融法令的处罚条例》。 1942年冬,山东省战工会规定“省战工会规定禁止审查北币伪造方法”。 1943年制定《省战工会伪造和行使北海本币案件暂行办法》; 1943年7月,清河区第三届临时参会四次驻会议员会议通过了《清河区伪造法币、本币及伪造法币的行使、本币处罚暂行办法》等法令条例。 这些法令条例对防伪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观察保护边境地区的信用,保障边境货币在边境地区比较有效的流通,规定在边境地区买卖,不以交换边境货币为价格的,破坏金融论罪,没收其金钱商品。 严禁金银等擅自流通,严格控制金银出境,阻止假币及伪造法币和边币溢出根据地货币市场,稳定根据地战时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严惩、奖惩分明。 伪造法币或者本币的,为死刑伪造的法币、本币或者行使意图向人收集或者交付的,按照数量,影响其大小,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胶东银行结合奖惩规定奖励办法,根据其中查获伪造货币金额的数量给予5元、10元、30元和1000元不同的奖金,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取缔伪造货币活动。
反对假币是群众运动的口号,重视货币造假中反击群众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群众的组织能力和推动作用。 山东省战斗工会向各地发布命令,进行紧急动员,开展群众性的反假币斗争。 北海银行总行发布真伪的北币识别方法,并在大小市场张贴。 在我党政府军民紧急动员下,群众性的反假币斗争广泛展开,各地发生了多起查获和发放假币的奸商,较有效地治理了伪造货币的乱象,有力地打击了日军的金融侵略。
(作者)徐德莉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日根据地伪造货币的管理及其历史经验研究(〔16bdj0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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